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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迫劳动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利。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刑法修正案(八)将将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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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认定客观方面要注意三点: 1、是必须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是强迫劳动,其表现形式有:以殴打、没收押金和集资款强迫劳动,强迫超体力劳动,强迫长时间劳动,强迫劳动不给报酬或少给报酬等; 3、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指雇佣职工为其劳动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1、强迫交易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强迫交易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强迫交易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强迫交易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具备的特征: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2]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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