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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
委托单位委托价格鉴证,应当提交加盖委托单位印章的价格鉴证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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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提出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书面申请。委托单位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委托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委托单位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委托单位委托价格鉴证,应当提交加盖委托单位印章的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二)委托日期;(三)价格鉴证目的;(四)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五)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其他必要特征描述、说明;(六)价格鉴证基准日;(七)提供材料名称、份数;(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委托单位还应当全面、客观提供与价格鉴证工作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物、邮票、字画、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需要进行技术鉴定、质量检验的特殊物品,委托单位应当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作出的技术、质量鉴定报告。
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规范,保障价格鉴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及时。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受委托的价格鉴证工作;(二)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三)给委托单位回扣或者购买鉴证物品;(四)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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