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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规范,保障价格鉴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及时。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受委...
市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下列价格鉴证业务:(一)市级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二)疑难、重大的价格鉴证;(三)复核裁定;(四)国家价格鉴证机构指定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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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价格鉴证:(一)委托单位书面要求中止的;(二)委托单位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三)价格鉴证机构和委托单位协商中止的;(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证工作暂时无法进行的。价格鉴证机构中止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中止价格鉴证的原因消除后,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恢复价格鉴证程序并出具恢复价格鉴证通知书。
价格鉴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二)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鉴证业务;(三)提供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四)购买鉴证物品;(五)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载明的内容对鉴证物品进行查验;有差异的,应当与委托单位共同确认。价格鉴证机构确需留存鉴证物品的,应当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留存的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价格鉴证结束后及时返还;发生损坏、遗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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