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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效率的原则。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依法独立进行价格鉴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价格鉴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二)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鉴证业务;(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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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一)价格鉴证事项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二)经委托单位补正后,或者相关材料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三)应当提供有效的技术、质量等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四)价格鉴证物品灭失或者与基准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委托单位不能确定其在基准日状况的;(五)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刑事案件涉及的珍贵文物、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
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鉴证而委托其他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的;(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非法干预价格鉴证活动的。
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提出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书面申请。委托单位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委托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委托单位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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