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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想占用公共用地需要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物业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公共用地的可以要求业委会进行协商,要求其返还占用的公共用地,协商不成的可以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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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侵占业主公共物,可以通过开业主大会、行政投诉、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维权。业主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维权:1、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对公共区域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同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及授权明确该部分收益的具体用途;2、行政投诉。建议业主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房地局、房管办等投诉、举报,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的行为进行处罚、纠正,业主也可以拨打本地市长热线12345投诉反映;3、单独或联合业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公开共用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或者请求对公共区域的收益进行分配。
业主和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 如需占用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应在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公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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