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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时,应当会同民...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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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项目应当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比例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因按规划设计要求不宜搭配建设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以搭配建设方式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搭配建设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收回和收购条件、价格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住房项目未按规定落实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时,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保障的需求,组织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规划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建设和供应规模、土地和资金安排、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住房保障资金安排、保障房建设用地安排、项目建设用地选址、供应规模及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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