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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省、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保障房建设实行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保障房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保障房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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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住房保障的具体方式确定后,由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监督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出售人与申请人签订房屋。城镇住房保障需要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尽快办理,不得超过业务办理规定时限。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规范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和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档案内容应当详细记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出租和出售情况,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和轮候情况,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情况,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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