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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抵押登记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未办理抵押登记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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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未登记是否有效,要区分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房产抵押担保未登记,则没有有效设立抵押权,不发生抵押效力;对动产而言,则是抵押担保未登记也有效,但登记了会产生对抗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1、如果抵押的财产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设立的,抵押合同未登记,抵押人不承担责任。如果不需要抵押登记的,抵押人按抵押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抵押登记的担保是否有效,要分情况。 根据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以上抵押物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对于房屋抵押,则需要登记,登记才生效。 因此,抵押担保不是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这里的登记只是起对抗效力作用。 而对于房屋抵押,则需要登记,登记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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