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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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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提起诉讼或(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经过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约定不明可使用法定保证期间:(一)在我国,除约定保证期间外,法律还认可法定保证期间的存在。根据《》及《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系对约定保证期间的补充,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2.是约定保证期间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是指保证期间的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间的情形; 3.是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形,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二)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中有一种称为“不定期保证”的保证形式,保证人在债务本息未受清偿之前一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不定期”。《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将这种情况视为“约定不明”,也就是不承认“不定期保证”,强制将“不定期”变为“定期”2年,这可以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定时期所采取的司法政策。
出纳担保期限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和担保时间的,担保人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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