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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为他人摘取节育器或擅自为他人做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二)做假节育手术或出具计划生育假证明的;(三)弄虚作假骗取计划批准文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当事人的再生育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不予审查或不严格审查,批准其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批准他人生育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的行政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故意毁坏其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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