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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担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允许减免;(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契税项目。
我国的契税优惠政策有:承受土地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减征或者免征;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重新承受土地的减征或者免征;承受荒地用于农、林、牧、渔项目开发的减征或者免征。
我国的契税优惠政策有:承受土地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减征或者免征;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重新承受土地的减征或者免征;承受荒地用于农、林、牧、渔项目开发的减征或者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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