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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担土地、房屋用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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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6条
1、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税款准予抵免。2、纳税人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得该国家(地区)政府减免的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批准,视同已缴纳的所得税准予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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