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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设立条件

2022-10-23
保险业务有一定的特殊性,保险的经营能力、偿付能力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生活的稳定都会产生直接影响。所以设立保险不仅要符合《法》的规定,还要符合《保险法》对其的特定要求。《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保险法》和《法》规定的章程。根据《保险法》和《法》的规定,国有独资保险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股份有限形式的保险,其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保险法》规定保险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的业务具有专业性,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以保证保险的业务正常运转,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保险法》对保险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资格要求。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知识延伸: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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