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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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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公司 1.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1-2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区县政府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由单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2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3.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有符合前款关于主发起人、一般发起人等规定的条件。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4)有符合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8)其他审慎性条件。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5.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主发起人向拟注册所在区县政府递交设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章程草案。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5)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7)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8)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这是一般流程和需要准备的材料,山西省有具体规定,具体操作应与律师电话联系或面谈。
设立担保公司的条件: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的审批流程: (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审批→下达批复→申请人 (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初审(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签发→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市中小企业局)→申请人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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