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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快速审判程序是近年来我国法院实施的简易民事案件审判方式,即对一些简易、小额民事案件实施快速审判。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不同,比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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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据此,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遇到案情复杂等情况,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快速审判程序是我国法院近年来实施的一种简单民事案件审判方式,即对一些简单小规模的民事案件实行快速审判和结案。它不同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而是比简易程序更简单灵活的程序。类似于英美法的小诉讼程序,两者都适应了社会和司法实践的发展需要,以简单、快捷、低廉的方式保障了公民的诉权,实现了司法的普及。通过简单的努力,普通人普遍可以获得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该程序应当在当前司法审判形势中诞生,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讼疲劳、缓解法院审判压力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但该程序不仅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赋予了法官更多的诉讼程序控制力,实现了程序的简化,也极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目前,要根据程序简单快捷的裁判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实现速裁程序效率优先考虑公平价值的追求,进一步挖掘速裁程序的生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司法审判的有效作用。
以下是有关于民诉简易程序用裁定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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