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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据此,是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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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一个转程序裁定书的样本 原告庆安县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女,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安和物业公司副经理,现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4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现住庆安县。 被告姚XX,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庆安县。 被告蒋XX,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庆安县鸿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现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韩X,黑龙江继东律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安县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XX、姚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李作亮 审判员赵永辉 人民陪审员赵裕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景军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二、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由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审理期限,从法院决定立案第二天起算,而且审理期限不包括: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以下就是简易转普通裁定书模版×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 (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ד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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