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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
年休假工资适用一年的普通时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在仲裁时,仅能获得一个年度的年休假工资。劳动者主张年休假工资,其上一年度年休假工资应当在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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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行政机关规避行政诉讼的做法: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 二、严格执行办案程序; 三、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四、坚持做好案件处结回访工作; 5、耐心细致地教育当事人; 六、坚持信息公开。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上述回避,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回避是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它可以防止审判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消除当事人可能产生的顾虑,有利于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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