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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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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来监督行政诉讼案件。其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有抗诉权或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收案后,应进行立案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并制作立案决定书。同时,通知被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对于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当事人。 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抵抗诉讼的程序: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审查认为符合抵抗条件的,应向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抵抗诉讼。向下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在3个月内审查结束,依法作出抗诉和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2、人民检察院要求抗诉,制作《申请抗诉报告》,将审判文件.检察文件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3、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4、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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