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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⒈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⒉领有国有土地...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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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转让方已通过出让等合法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了土地; 3、应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 38条、第 39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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