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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时路面有坑洞,是否算作工伤?

2024-12-03
1. 如果个人自驾车辆不慎跌倒,但未涉及其他人为因素,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法定定义和条件,因此不能被认定为真正的工伤。 2. 当我们讨论上下班过程中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特殊情况时,需要明确只有一种情况,即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判断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为何方。如果结果显示该事故并非由劳动者本人造成(劳动者自身承担次要责任或平等责任),则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即“在正式上下班的途中,遭遇非本职工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原则,明确认定该劳动者所受的伤势属于工伤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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