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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得了职业病,以下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安装配置...
劳动者得了职业病的工伤待遇是:被确诊的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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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2)用人单位应当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患者。(3)用人单位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残疾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6)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权依照相关民事法律获得赔偿,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7)职业病患者变更工作单位,职业病待遇不变。(8)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9)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果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进一步检查,无论最终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都可以享受职业病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业病待遇如下: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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