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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为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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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如果是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机关为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如果是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机关为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
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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