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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与自愿卖淫行为的界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第三客和卖淫者之间引诱、容留、牵线搭桥的第三人。卖淫者或者嫖客以各种手段吸引他...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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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严重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要求,组织、逼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限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介绍五人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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