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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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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知识: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规定 本罪的构成: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以及他人的人身权利。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者,起协助、辅助作用的行为。比如有的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者诱骗、招募妇女卖淫;有的充当“皮条客”,牵线搭桥,勾引嫖客;有的充当保嫖、打手,有的充当帐房先生。 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犯罪分子在组织他人卖淫而故意予以协助。 刑罚: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对犯本罪者,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情节严重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别: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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