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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纠正一下: 1、宅基地的评估一般是法院委托相关鉴定部门做鉴定后,评估出地上物、附属物的价值以及宅基地的区位补差价。至于多少看评估结果而定...
本人代理的在北京某法院已开庭审理的某案件,与你描述的情况基本相同。经过庭审,我们和法庭根据庭审情况,最后总结的案件争议焦点为: 1、房屋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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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房屋已被拆除,乙与丙的事实上买卖产权证的行为如何认识?答:国家的证书不得买卖.产权证是权利的记载凭证,不是可买卖的标的物.标的物是产权证项下记载的房屋.2、在买卖标的物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乙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答:标的物是合同的最主要条款,而本案没有买卖的标的物.所以合同不成立.3、现丙起诉甲、乙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争议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因买卖标的物已不存在,丙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该案应如何处理?答:丙要求履行买卖合同及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丙应当返还乙的购房款,有损失的按过错分担。
虽然涉案商品房最后通过了竣工验收,房屋质量也是合格的,并且开发商迟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未实际影响购房人接收商品房后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即购房人实际上并没有损失。但是,作为开发商采取欺诈的方式交付房屋,侵犯了购房人的知情选择权。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既可以维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给开发商以警示,有利于促进开发商增强法治意识,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在全社会弘扬诚信原则,减少纷争的产生。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部分违约,承担80%的责任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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