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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比赛中受伤的责任归属问题

2025-01-17
在打篮球等体育活动中,由于其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和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各参与者均处于该潜在风险中,既是风险的制造者,也是风险的承担者。因此,如果打篮球意外受伤,应由受伤者自己承担医疗费,但具体责任归属应视情况而定。 对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例如打篮球,如果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在体育活动中所发生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因此因其他球员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赔偿。 然而,“加害人”在参与文体活动中致其他共同参与者受损害的,其是否担责要看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无过错或只是一般过错,无须承担责任;但如果对损害的扩大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或者意外的发生是其他参与者故意为之,则应当由造成人身损害的该名球员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至于体育课上发生的意外伤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如果在训练时有老师带领,并且有训练前的准备活动,学校的场地、器械等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发生受伤的现象,应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如果训练中由于场地或器械有瑕疵,老师没有提醒,造成学生受伤,则由老师或学校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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