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足球运动根据其运动规则,运动员之间随时都处在身体碰撞的不确定危险中,参与其运动的人员对危险和可能的损害都应当具有预见或认知,参与运动的行为人...
参加学校的足球比赛受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案中的人身损害发生在双方自行组织的足球比赛中,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共性,争议焦点在于致害人行为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认为此类竞技性比赛出现相互碰撞、争抢应属正常现象,只要不存在恶意犯规、故意冲撞,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对伤害结果均无过错。当事人双方也都是成年人,对竞技体育的危险性应当有预见能力。结合本案,在足球比赛中,俩人因争抢而发生的碰撞并不是自己主观所能控制的,由此造成的身体伤害,当事人双方及其他参与者在主观上均无过错。鉴于对方受伤确实与您的行为有关联,对对方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认为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根据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应当承受职责,但能够证明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受职责。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受职责。也就是说,十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犯错推定职责,超出十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受通常犯错职责。如果是老师有犯错,因为是职务做法,由学校承受职责;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限定,对老师做出处罚。
年满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打架,致人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应当按照处罚,一般来说十五日以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3人已浏览
1,077人已浏览
336人已浏览
46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