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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正常还贷 不能还贷指商业银行在贷款款项拨出后,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其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的一部...
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关键。主要做好以下几点:(1)、“打铁还须自身硬”,各级管理人员一定要做执行制度的带头人,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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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风险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从贷款审查阶段开始。法实践中的纠纷可以看出,贷款审查阶段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几个环节。(1)审查内容遗漏贷款审查是一项详细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对贷款主体的资质、资质、信用和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调查和调查。在实践中,一些商业银行贷款审查人员错过了一万人,造成了信用风险;(2)实践中没有尽职调查,相关贷款审查人员往往只注重文件的识别,缺乏尽职调查,难以识别贷款中的欺诈行为,造成信用风险;(3)判断错误。银行没有听取专家对相关内容的意见,或者由专业人员做出专业判断。在贷款审查过程中,不仅要查明事实,还要在法律、财务等方面对事实做出专业判断。2、贷前调查的法律内容(一)关于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地审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业,要审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是否有资格和资格从事相关业务,查看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核。(二)关于借款人的信用,检查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检查是否有明显的逃避注册资本;以往的贷款和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产品质量、环保、纳税是否可能影响还款。(三)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借款人(如果是公司)的对外投资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50%;借款人的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四)关于担保,调查担保人的资格、信誉和履行合同的能力。3、借款人及其负责人也应进行专项审查。为了降低贷款人的道德风险,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进行专项审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和经营状况外,还应加强对企业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者个人素质的审查和控制,包括:(1)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人员进行赌博、吸毒、嫖娼、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举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档车、经常租住高档酒店等。,其企业贷款必须严格控制;(二)家族式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严格控制。所谓家族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主要领导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和亲属担任的企业;(三)法定代表人持有外国护照或者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企业和公司在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公司的企业的贷款应当严格控制,密切关注其法定代表人的出国和企业的资金往来。特别是对于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不明的转移行为,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和及时制止;(4)贷款前调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兼职情况。对一人兼任多个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的贷款,必须严格控制;(五)审查贷款时,必须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素质等为依据,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如劳动模范、先进分子、华侨、NPC代表、政协委员等,降低贷款条件或不按规章制度发放和管理贷款;(六)贷款关系仅发生在当事人之间。通过或使用领导、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的贷款,不得放松对贷款条件的审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贷款;(七)发放担保贷款时,应认真调查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对于借款人和担保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企业,贷款应严格审查。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担保无效。
委托贷款的相关风险:代理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代理人没有良好信用记录的风险;或者代理人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将贷款视为现有风险。
1、评估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前可充当抵押物的资产越来越多,并且行业跨度大,因此,对于抵押物的评估,各家银行纷纷借助于评估机构。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评估机构不惜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支付,评估机构可能故意抬高房产的评估价格,让借款能够申请更多的贷款;当银行拍卖用来抵押的房产时,评估机构又会故意降低房产的评估价格。 2、租赁权对抗风险。 一是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信用社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二是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信用社即使获得了产权也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登记风险。 一是虚假登记,抵押贷款至有权部门进行登记是保证贷款合同生效和优先受偿的必要条件,但当前却存在重复登记,以及登记部门的个别人员出具虚假登记证明的问题,造成贷款出现纠纷时,信用社无法对抗第三人,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是“一物多押”的风险。我国《担保法》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4、优先受偿风险。 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贷款按规定至有权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后,可以优先受偿。但这也存在例外情况,一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明确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是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办法》45条第1款规定:第“税务机关征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就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 5、抵押物价值风险。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价格波动频繁,特别是近年来房产价格急剧上升,而目前楼市又不景气,因此房产价值较难以把握,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当前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6、变现风险。 一是变现成本大。抵押物的处置大抵要经过起诉、评估、拍卖等几个环节,每一个环节的费用都要信用社先行垫付,加之本金、利息,往往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 二是变现能力难度大,尤其是以乡镇房产为抵押物的,由于受乡情、亲情等观念的限制,当抵押物拍卖时,常出现想买却不敢买的局面。 三是执行难。由于一些贷款人诚信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当其经营出现风险时,则开始偷偷低价变卖抵押房产,而一些人由于贪图便宜,便私下签订买卖协议后便实际占有,这种情况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信用社起诉申请执行时却效果不大,往往发生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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