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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无效和违约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因为违约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违约是指违反有效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责任后果。只有合同有效,才能有违约。如果合...
要约定违约责任的。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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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按照协议确定。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违反保密协议首先要承担民事责任。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达成的协议。合法的保密协议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不得违反。当事人未履行保密协议规定的义务的,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是违反保密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
存在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首先,意向金不具有定金性质,不能按照民法上的定金规则处理。 其次,只要居间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该居间协议即自各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并受法律保护。乙方单方的违约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该居间协议的无效,相反其应当按照该生效的居间协议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退一步来说,即使乙方的行为导致居间协议本身无效,从法律上来讲居间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并不失效,甲方仍然可以按照该违约条款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我国关于定金的现行法律规范系任意性规范,在合同实践中当然允许当事人特别约定相关性质的定金。本案中,甲方与乙方通过居间协议约定了“立约定金”,即“保证正式缔约的定金”,其解释为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应加倍偿还定金。回到本案,甲、乙双方暨中介机构一旦签定了居间协议,该协议即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对三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协议第五条的规定,甲方自中介机构依法收受的意向金在协议生效之时起即在法律上自动转化为“定金”性质,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并由法律赋予其强制力的、作为传统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法律后果。同时,根据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如乙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这里要强调的是“已支付”这个定语,在本案中其指向的就是该4000元人民币,其结果就是协议的约定——“不予返还”。由上,该4000元的法律性质就是立约定金,其具有定金的民事法律效力,应当按照定金规则依法处理。综上,甲方不必返还该4000元定金;而乙方因拒绝立约——即拒绝签定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承担丧失定金的法律后果。至于乙方依法提起诉讼,其主张的只能是返还4000元意向金,而非要求你依居间协议履行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义务,故你完全不必担忧,仍可以依法出售你的房产。 赵海根律师,200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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