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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
一: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予以从轻处罚而当事人认为应减轻处罚并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和解适用范围。 二:现行行政复议和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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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失败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除外。行政复议失败不会有什么影响,同时也不会增加对申请人的处罚,原来的行政决定依然生效。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认可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的决定书后,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求,但是不允许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 4、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委托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变更职权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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