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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
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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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影响拘留执行,但是被处罚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行政复议失败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除外。行政复议失败不会有什么影响,同时也不会增加对申请人的处罚,原来的行政决定依然生效。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认可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的决定书后,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求,但是不允许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委托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变更职权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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