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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一)。受理阶段的仲裁程序始于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天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和附件。(二).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构成方式和仲裁员的选定。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存在疑问时,可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说明原因。如果避免事故在第一次开庭后知道,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提交。因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人员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已办理的仲裁手续重新办理,是否允许,由仲裁庭决定。(三).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四).裁决阶段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如果仲裁法院不能形成大部分意见,则根据最高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有以下权利:1、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仲裁法院对事实明确的部分进行先裁决2、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的文字、计算错误或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法院的修正。双方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应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分为以下四个程序: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2.仲裁前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 首先成立仲裁庭,简单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 其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3.调解。4.开庭与裁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仲裁。仲裁庭应在开庭前四天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仲裁。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 最后进行裁决。以上则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仲裁的基本程序:当事人申请仲裁,并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进行;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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