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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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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3、到新单位后,依据条例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同上。
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员工应休年假天数,单位应按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员工自身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假可以在一年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实需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假的,可以跨年度安排。如果单位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员工休年假,经员工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对于员工应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按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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