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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
交通事故法院调解的前提是,调解工作和调解协议必须以双方完全自愿为前提,不能强迫: 1、程序自愿。即通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双方应自愿; 2、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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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流程如下:1。双方应当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二、确定调解的参与者可以参与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车主或管理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3、调解程序首先,通知各方的权利、义务;其次,听取各方的请求;第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四,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确定各方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和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第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调停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二)对于具备调停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当事人约定调停时间、场所,调停时间三天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变更调停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另行约定调停时间。(3)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对检查、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不调停)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调停的理由和依据,通知当事人送达,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无论是进行调解工作还是达成调解协议,都要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不能强制执行。1、程序上的自愿性。也就是说,通过调停解决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按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2、实体上的自愿性。也就是说,是否达成调停协议,是否达成什么样的调停协议,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正意志。《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能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体现,是当事人之间民主协商的结果,必须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法律政策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向当事人提出调解的建议,但是,不能将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强加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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