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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
无论是进行调解工作还是达成调解协议,都要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不能强制执行。1、程序上的自愿性。也就是说,通过调停解决民事纠纷,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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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交通事故法院调解的前提是,调解工作和调解协议必须以双方完全自愿为前提,不能强迫: 1、程序自愿。即通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双方应自愿; 2、实体自愿。即是否达成调解协议,达成什么样的调解协议,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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