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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2022-08-23
首先,《》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其消除除有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如混同、抛弃、标的物灭失等外,还有自己独特的原因:第一、主债权消灭。这是最常见的抵押权消灭原因。抵押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主债权因履行、抵消、免除等原因消灭,抵押权也将随之消灭。但若债务系由第三人清偿,则抵押权不因债务的消灭而消灭,此时第三人为实现其追偿权,得代位行使原债权人的抵押权。第二、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实现后,无论主债权是否全部清偿,抵押权均为消灭。其未受清偿部分,变为普通债权。在一物多抵的情形当中,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之后,其他抵押权是否消灭视先次序抵押权人受偿后是否还有剩余价金可供分配而定。第三、抵押物灭失。抵押物灭失,抵押权自然消灭。但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物灭失后有残余物或残余价值的,或因抵押物灭失而得有、保险金、补偿费等时,抵押权仍然继续存在。第四、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司法解释》第12条中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后,船舶抵押权消灭之后,还应当履行手续。我国《》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我国立法针对船舶抵押权消灭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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