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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介公司将《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合二为一。 二:中介公司故意不履行解释居间报酬所对应的具体含义的义务。 三:中介公司故意以口头形式作...
1:中介公司将买卖合同与中介合同合为一体。二:中介公司故意不履行说明中介报酬的具体意义。三:中介公司故意口头承诺。四:中介公司引导购房者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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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中介参与所设“陷阱”颇多,这些“陷阱”不仅仅是针对买方的,对卖方也同样存在售房“陷阱”。中介公司常用的“陷阱”如下:“陷阱”一:全包价。中介公司对买方或卖方承诺买房款或售房款是一个定数,全包价,别的不用管了,但在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会突然说出某某费用应该由买方或卖方出,否则不给办过户或不履行合同,以此要挟买方或卖方就范。“陷阱”二:中介公司在买卖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不到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可能会导致买方因卖方所欠物业费、供暖费等未结清而造成损失,一切拖欠费用只能购房者自己个人承担。“陷阱”三:将房屋交付作为履行完合同的标志,中介公司不再负责办理过户手续。很多购房者认为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只要自己拿到房屋的钥匙人住了,房子就是自己的了。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转移应该以变更登记为准,在房屋正式过户之前,产权仍然归属原房主,而且存在无法完成过户的可能性,比如禁止上市交易的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法院查封的房屋等。“陷阱”四:个人现金收房或中介公司收购。中介公司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压低售房价格,然后再高价出手。他们所说的现金收购并非房屋买卖,而是将房款付给售房人后由售房人委托中介公司的职工并办理公证,由中介公司的职工代表房主办理与买方的交易手续。“陷阱”五:代理合同陷阱。许多中介在与卖方签订《房屋销售代理协议》时,故意在协议中只说明代理出售房产,但并未限定代理出售的时间限制,但约定了房主不出售此房的违约责任。几个月之后,中介公司称有客户想买房,而此时房主认为中介公司这么长时间都没有卖掉这套房屋,于是自己卖掉或不想再通过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了。如果这样,中介公司就会拿出当初签订的代理协议以违约相要挟,要求卖方承担违约金。“陷阱”六:买卖合同条款简单化“陷阱”。不法中介利用简单的买卖合同条款控制业主。业主与客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简单说明了双方约定的房款数额、所交易房屋的地址等基本情况,但没有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的相应条款,房屋的过户及时间,也没有入住交验、税费负担、费用明细的相应条款。等到合同实际履行时,因买卖双方理解的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纠纷。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房屋销售代理协议》
一:中介将《》与《居间合同》合二为一。二:中介公司故意不履行解释居间报酬所对应的具体含义的义务。三:中介公司故意以口头形式作出部分承诺。四:中介公司诱使购房人签订规避中介公司责任与风险的文件。五:中介公司一房多卖六:中介公司挪用交易资金七:中介公司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1、通过房屋中介买二手房暗藏的风险有:托管定金、交楼押金、首期款处理等资金风险;中介服务费支付和计算的佣金风险;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无效的标的风险;一方违约交易无法履行的履约风险;房屋被查封、无法赎楼、无法办理按揭等交易风险。 2、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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