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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是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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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的条件:未成年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其他。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部分犯罪未成年累犯,第六十六条规定了特殊累犯在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中明文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但是,在特殊累犯中没有这种除外条件,虽然未成年人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可能性较小,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可能性也不大,但是参加恐怖活动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还是有可能的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能否将未成年人认定为累犯?从实然的条文字面表述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但似乎可以构成特殊累犯,因为除外条件只规定在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并没有规定除外条件但是,从应然的层面理解,笔者认为,既然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也不应当构成特殊累犯,否则逻辑关系不顺畅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特殊累犯比一般累犯具有更高的层级,既然未成年人连一般累犯都无法构成,未成年人自然也不应当构成特殊累犯 《刑法修正案(八)》将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那么应当认为未成年人犯毒品罪的也不作为再犯如果认为不满18周岁的人犯刑法第66条和第356条规定中的行为依然构成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那么,实务中会产生这样的尴尬:例如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之内再犯罪,其依法不能构成累犯;而如果同样一个人贩卖1克海洛因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即使情节轻微,也要构成毒品再犯,这未免有所失衡,且如果该未成年人被从轻处罚,在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前述毒品犯罪的,除依法数罪并罚外,仍应适用刑法第356条认定为毒品再犯因为,法律规定“判过刑”是指前罪判决已生效,而不论是否已经服刑完毕,包括刑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情形毒品再犯不要求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也不要求本次犯罪与前次犯罪之间有确定的时间间隔从这一角度看,此处有待于相关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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