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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犯罪未成年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2022-06-29
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部分犯罪未成年累犯,第六十六条规定了特殊累犯在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中明文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但是,在特殊累犯中没有这种除外条件,虽然未成年人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可能性较小,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可能性也不大,但是参加恐怖活动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还是有可能的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能否将未成年人认定为累犯?从实然的条文字面表述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但似乎可以构成特殊累犯,因为除外条件只规定在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并没有规定除外条件但是,从应然的层面理解,笔者认为,既然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也不应当构成特殊累犯,否则逻辑关系不顺畅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特殊累犯比一般累犯具有更高的层级,既然未成年人连一般累犯都无法构成,未成年人自然也不应当构成特殊累犯 《刑法修正案(八)》将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那么应当认为未成年人犯毒品罪的也不作为再犯如果认为不满18周岁的人犯刑法第66条和第356条规定中的行为依然构成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那么,实务中会产生这样的尴尬:例如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之内再犯罪,其依法不能构成累犯;而如果同样一个人贩卖1克海洛因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即使情节轻微,也要构成毒品再犯,这未免有所失衡,且如果该未成年人被从轻处罚,在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前述毒品犯罪的,除依法数罪并罚外,仍应适用刑法第356条认定为毒品再犯因为,法律规定“判过刑”是指前罪判决已生效,而不论是否已经服刑完毕,包括刑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情形毒品再犯不要求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也不要求本次犯罪与前次犯罪之间有确定的时间间隔从这一角度看,此处有待于相关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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