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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区别是:(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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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从以上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出来,从设立的目的和性质、标的物影响等等方面来讲都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因为两个都是物权,所以比较容易混淆。 实践中,用益物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是专为所有权的共有而规定的,但实际生活中,并非只有所有权才能共有,其他财产权,如他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均可共有。比如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借款给债务人丁,三人同时就丁所有的房屋设定一个抵押权,份额为均等,并办理一个抵押权登记时,就发生抵押权的准共有。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担保物权。本条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作出规定。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性质上与对所有权的共有没有差别,为了条文的简约以及对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处理,本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所谓准共有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数人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准共有有以下特征:1.准共有的标的物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2.准共有即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各人就所有权之外的财产究竟是准用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应当视其共有关系而定。3.准共有准用按份共有或共『耐共有的前提,是规范该财产权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如果有,则应首先适用该特别规定。关于准共有,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类似立法例。《德国民法典》第741条规定:“数人共同享有一权利者,除法律另有其他规定外,准用第742条一第758条规定。”《日本民法典》第264条规定:“本节规定,准用于数人有所有权以外财产权的情形。但法令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31条规定:“本节规定,于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由数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准用之。”
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 1、区别:担保债权是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2、联系: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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