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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分析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或医疗机构的报告后委托医学会鉴定,也可以由医患双方自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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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医疗事故的医生处罚措施 1. 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分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 发生医疗事故后,需要进行医疗鉴定,确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确定是谁的责任。如果是医生有责任的,由院方负赔偿责任,然后对医生进行内部处罚。 3.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级医疗事故的情形 1. 植物人状态 2. 极重度智能障碍 3.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 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 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当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若已发生医疗过失行为,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的同时,科室或院部应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患者身体健康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向患者家属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院方应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5、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事故处理小组人员应及时到位,接待患者或家属,了解情况,告知处理程序。向责任人了解情况,当事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务必积极配合。在处理期间,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不准请假外出。必要时当事人暂停执业行为。 7、发生较大医疗纠纷时,为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确保医护人员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保卫科有关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若遇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立即报警,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如果医院因医疗事故导致病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权受到侵害,院方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金额和类型,需要参照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进行规定,并在综合考虑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做出详细判断。根据该条例第五十条的具体说明,医疗事故的赔偿应按照以下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人身损害的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医疗费用应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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