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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应对措施

2024-11-14
1、当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若已发生医疗过失行为,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的同时,科室或院部应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患者身体健康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向患者家属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院方应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5、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事故处理小组人员应及时到位,接待患者或家属,了解情况,告知处理程序。向责任人了解情况,当事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务必积极配合。在处理期间,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不准请假外出。必要时当事人暂停执业行为。 7、发生较大医疗纠纷时,为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确保医护人员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保卫科有关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若遇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立即报警,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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