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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改名字手续:需要另一方同意,否则派出所不会给办理。双方虽然离婚,但是孩子与父母的关系不会因为双方离婚而改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你这种问题我处理过很多,一般是这样的: 1、如果是赠与的话,那么就很难拿回 2、如果是借给你儿子,有借贷证明的话,可以主张返还 3、建议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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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四川省为例,变更户主一般以房屋产权所有人为依据,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根据《四川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户主变更〕变更户主一般以房屋产权所有人为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要求变更的;(四)户内其他成年人与户主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您说的比较笼统,按照目前您的表述,相当于奶奶花钱买了房子将房子赠与给了孙子。这里面有很多情况,是先买了房子然后再过户给孙子的?还是直接过户给孙子?买房子的时候老爷子还在世吗?是否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只是老太太个人的财产,涉及到赠与的效力问题,因此在相关问题不明确的前提下是无法判断出以后儿子是不是有权分房的结论的。
国务院590号令执行后,房屋征收时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才是合法有效的,因家庭其它成员并不是房屋的产权人从法理上是得不到补偿的,补偿写家庭其它成员名字就不合法了。加上房屋产权过户是要在拿到之后才能通过交易或赠与过户并缴费。但是590号令之前实行的是拆迁许可证制度,拆迁中一些实施单位为了加快拆迁签约,违规满足被拆迁人的要求,私自办理赠与手续,将被拆迁人变更为家庭其它成员,解决拆迁中家庭需分家析产等复杂原因,达到搬迁让房之目的。在当时背景下房屋拆迁属于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合法的尽管有一些不合法成份,没有影响协议的履行,属于不告不法解决民事问题的做法。现在是政府征收房屋,操作上比过去更加严谨,变更被征收人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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