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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流程: 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条例》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
安全事故报告流程:1。事故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条例》关于事故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2、政府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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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如下: 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条例》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2、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越级报告(1)事故发生单位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越级报告。必要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事故续报、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如下: 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条例》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2、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越级报告(1)事故发生单位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越级报告。必要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事故续报、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安全评价报告程序: 1、准备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a)确定本次评价的对象和范围,编制施工安全评价计划。b)准备有关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所需相关的、标准、规章、规范等资料。c)评价组织方应提交相关材料,说明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方式、所需资料(包括图纸、文件、资料、档案、数据)的清单、拟开展现场检查的计划,及其他需要各单位配合的事项。d)被评价方应提前准备好评价组织方需要的资料。 2、实施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a)对相关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资料进行审查。b)按事先拟定的现场检查计划,查看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施工技术的安全实施、施工环境的安全管理以及监控预警的安全控制工作是否到位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并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和打分。c)进行安全评价总分计算和安全水平划分。d)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评价组织方提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3、编制评价报告应符合以下规定:a)评价报告内容应全面,条理应清楚,数据应完整,提出建议应可行,评价结论应客观公正;文字应简洁、准确,论点应明确,利于阅读和审查。b)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价范围和评价重点、安全评价结果及安全管理水平、安全对策意见和建议,施工现场问题照片以及明确整改时限。c)安全评价报告宜采用纸质载体,辅助采用电子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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