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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过和很多你这样的案子,一般是这样处理: 现在的房子已经是属于你的财产,你可以要求他们交房,如果任不履行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原房主,主张起违约...
房产证办到你的名下,房子的所有权就属于你了.他不能按期交房,你可以追究他的违约责任.如果房子出租了还没到期,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因为买卖不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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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原房主起诉你们要解除合同,后法院给驳回了,对于房产如何办理过户,原房主是否配合你办理过户,法院判决中没有提及。原来的判决对于现在的过户没有实质意义。 你们只能另行起诉要求原房主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在案件审理之中,法院会让原房主出示还贷信息,如果原房主拒绝出示,法院可以依法去银行调取还贷信息。
一般签署合同时,都有一个补充协议,上面规定过户日期的。如,业主房屋有贷款,就会规定解压日期,以及房本解压完后特定的几个工作日内过户,如果到期不过户,属于业主违约,支付违约金给客户。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最好严谨些。如果买方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起诉,同时为避免卖方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或被“抢购”,最好将房屋进行保全;如果买方志在违约金的赔付,须将已支付给卖方的房款取回再行起诉,以防卖方因败诉而拖欠所支付的房款及违约金。
你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若对方已办理过户手续,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司法解释规定: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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