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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业信誉或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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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对检举、揭发属实和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功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级监督检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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