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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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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纵容、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生产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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