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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对检举、揭发属...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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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生产的商品。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限制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相关商品;(二)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配件;(三)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商品;(四)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服务或者滥收费用;(五)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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