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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因果关系司法鉴定要到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相关机构,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由鉴定机构作出具备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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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一、委托与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 2)不能按本规定提交材料和交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鉴定); 二、鉴定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1、一般由司法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申请书。委托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简要案情,作案前后躯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被鉴定人个人简历和家族疾病史,鉴定目的,最后加盖公章。鉴定单位按受委托后进行登记,约定鉴定日期进行正式鉴定。 2、根据198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的规定: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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