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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心应在一般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2、中心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提前阅卷,了解案情,并进行必要的核实。明确疾病诊断,有科学依据,准确评价各种法定能力和因果关系。3、精神病司法鉴定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两人)。4、在做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证书审查意见》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中心公章后生效。6、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证书审查意见》送达委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人。对鉴定有异议的,当事人被告知时可以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申请。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1)司法鉴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司法鉴定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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